据多家媒体报道,云南白药再出重磅新闻,与云南白药之父:曲焕章的传承人因商标纠纷闹上法庭
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年时经异议对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准予注册,而在年9月,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对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同样是国家行*机关,却做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我们决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日前,福建省曲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代理律师吴仁杰对记者如是说道。(据网络公开资料显示以及多家权威新闻媒体介绍,云南白药创始人为:曲焕章)
该案将于11月13日下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开庭,据介绍,案件于去年12月受理,第三人为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
(图为该文件第一页)
(第六页,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曲焕章白药商标发起无效宣告的资料)
案由纠纷
云南白药之父曲焕章后人欲用白药作商标被否?
云南白药之父曲焕章唯一的儿子曲嘉瑞及后人与福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爱国华侨杨瑞华先生牵线搭桥,曲嘉瑞就携妇带子不远万里来到三明市办中药厂,从事曲氏传药的研制开发。年三明中药厂因效益欠佳.被三明制药厂兼并。随后曲嘉瑞发表声明,自愿把其祖传药方贡献给人民大众,并同意以其先父的肖像作为曲氏牌商标标识图案,以三明制药厂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年,第三代曲氏传人在三明成立了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并申请注册了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洗发液、抑菌洗手液等商品上。在商标公示期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两者是近似商标。
(图为曲焕章白药产品之一)
(图为曲焕章白药商标注册证书)
根据总局商标局商标异字第号文件即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为:曲焕章白药与云南白药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对此认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在年7月对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申请人即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曲焕章是云南白药的创始人,且与云南白药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曲焕章白药及图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后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裁定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这么一来回,这一回曲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不服了,于是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年12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曲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起诉商标评审委、第三人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争议焦点适应《商标法》第三十条事实依据
曲嘉瑞(三明)中医药研究所代理律师认为,曲焕章白药及图商标是曲焕章白药的正宗传承人,无需复制、模仿和抄袭云南白药商标,是对后者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两者商标不构成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二,白药两字在药物领域是一种中药成药,是药品的通用名称。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适应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是否具有事实上依据,即商标相似性问题。首先曲焕章白药的显著性在于曲焕章及其图形,不在于白药。白药作为通用药品名,属于公共资源,即使成为注册商标,也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
据介绍,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通用名称就是注册商标本身,第二种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包含了通用名称对比一般的商标注册,国家商标总局对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更为严苛。
记者也查询相关文件,年2月8日、3月12日,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云南省工商行*管理局、云南白药集团下发了《关于云南白药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载明云南白药集团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早在年,卫生部曾下发文件,未经我部批准其他任何药品均不得冠以白药名称,也不准做诋毁云南白药的宣传。
对此,代理律师认为,该文件只是对药品领域,而曲焕章白药在年6月7日申请注册,年8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三类洗发液、抑菌洗手剂、漂白剂、香精油、化妆品、花露水、牙膏等商品上。并非在药品领域上,所以在其他领域上与文件精神不冲突。
通用名称成为注册商标第三人是否构成侵权标准探讨
根据百度百科:白药,在药物领域,是一种中药成药,为白色粉末。能治出血疾患、跌打损伤等,以云南出产的最为著名;也是一种中草药的名称。
云南白药就属于——通用名称就是注册商标本身。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同于一般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普通商标注册的类型和条件,一般的商标只要同时满足显著性、识别性、且未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三个条件,即可申请注册。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之规定,比起一般商标,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增加了经过使用这一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的山西沁州*小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沁州檀山皇小米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沁县檀山皇小米基地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同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有研究认为,沁州商标案便是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最好的诠释,也是通用名称成为商标后受法律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的案例参考。这也充分说明,通用名称成为注册商标的,在判断商标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该通用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评判标准为第三人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行为。而对于商标的正当使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法官认为,商标的正当使用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功能性正当使用、指示性正当使用三大类型。有研究认定,如商标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通用名称的使用如构成前三种类型的,则不易认定为商标侵权。
吴仁杰分析道,曲焕章白药及图是符合正当使用的三大类型之一的描述性正当使用。
中国*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玉恩认为,商标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是以禁止不正当模仿和维护公平竞争为核心和立足点的,既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商誉,又是为了防止公众受误导。通用名称具有的广泛性、规范性等特征,决定了通用名称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本身就易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且通用名称具有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
本文参考:陈玉恩.浅析通用名称商标化[J].职工法律天地,,(6)